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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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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一、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三、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84条)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63条)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2.法规(1)《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颁布,32条)第17-21条(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颁布,40条)(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颁布,62条)3.规章(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颁布,40条)(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2006颁布,66条)(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年颁布,38条)(4)《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
3、规范》(卫生部2005年颁布,43条)(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教育部2005颁布,15条)(6)《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2007颁布)(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二)有关学校安全的民事类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156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条)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4、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2009年制定,92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条)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6、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7、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颁布,452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
8、人重伤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猥亵儿童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72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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