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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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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修订要点说明1根据新的放款审核中心成立及业务移交安排发文,对相关职责界定和流程做相应调整。2简化优化工作流程2.1简化出入库管理流程。将《抵质押品入账(结清)凭证》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的凭证功能和审批功能按联次进行区分,减少文件传递环节和归档等待时间。详见第六章。2.2根据系统优化的最新功能,优化了抵质押品集中入帐流程。抵质押品入帐遵循“账随物走”的原则,代保管品保管在哪一级机构,抵质押物账登记在哪一级机构。避免了记账凭证在分行和支行之间多次往返。详见第六章。2.3减少内部用章。在银行内部联系使用的出入库有关凭证和审批表中,允许只签
2、字,不盖章;同时在相关凭证上取消了“盖章”字样。详见第六章。2.4明确了放款审核部门与业务部门、审查审批部门的职责,三个部门各司其职,避免放款审核对前面流程的重复审核;在第六条中,在“放款审核工作职责”增加了“审核授信放款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强调了是审核“授信放款材料”;在第七条中,以材料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61.1允许主任岗设立B角,解决主任岗缺岗问题,减少业务瓶颈。详见第十一条。1.2去掉了有关“放款审核中心在个贷操作文本的“授信条件落实审批表”上签字”的表述,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放款审核中心已在个贷系统中进行了有关操作,并在《放款通
3、知单》上履行了签字手续。1.3减少了借据凭证回单的传递。借据填妥后,相关联次直接存档;支行记账完毕,回单不再返回分行。详见第三十二条第五、六款。1.4简化了客户经理签章核对方式。不再要求主、协办客户经理合同签章栏下方空白处,双人签字确认;只在操作文本的“签约见证人保证”处以及“授信条件落实审批表”中签字确认即可。详见第四十六条。1.5简化了客户经理对放款资料的核对要求。不再要求所有复印件均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审核章,只在操作文本的相关位置签字确认。详见第四十七条。1.6优化了“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及风险衡量,将非结清出库审批细分为三种情形:“凭放款
4、审核中心负责人审批出库的情形”、“凭审批批复出库的情形”以及“凭分行主管放款审核的行领导审批出库的情形”,将需要由分行主管放款审核行领导签字的情形减至二种。详见第七十条。61补充细化工作流程1.1增加了出入库管理岗;并要求档案管理岗为专职。由于目前个人贷款档案以及代保管品均已集中在分行管理,对人员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详见第八、九条。1.2根据最新产品管理办法,增加了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详见第十七条。1.3增加了《放款审核转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十九条。1.4细化了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详见第二十一条。1.5修改了异地支行档案可在异地支行本部集中管理的规定,要求有放款审核转授权
5、的异地支行,至少须按季上交业务档案。详见第二十七条。1.6增加了“业务审核流程”一章。细化为“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以及“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详见第四章。1.7根据最新产品管理办法,增加了“阳光生活住房套餐”和“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循环额度贷款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详见第三十一条。1.8根据循环授信协议生效时,核心系统无凭据可复核的情况,增加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启用通知书》格式。详见第三十一条。1.9增加了“合作企业保证金”的审核要求,细分为“6放款之前要求存入保证金”和
6、“放款之后要求存入保证金”的两种情形。详见第三十四条第七款。1.1增加了“强制执行公证审核要点”,以及在贷款合同文本中增加补充条款的内容。详见第三十六条。1.2细化了“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详见第三十九条。1.3对于放款后需完善资料的流程,细分为“需入库保管的权证”和“除入库保管权证以外的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详见第三十九条第二、4款。1.4细化了“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明确了审批部门或客户经理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档案的条件。详见第四十五条。1.5细化了“合同空白内容可以用斜杠或反斜杠划去”的表述;明确了关于“合同骑缝章”的表
7、述,对于订本式合同,不要求加盖“合同骑缝章”。详见第四十八条。1.6细化了“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详见第四十九条。1.7明确了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增加了“超过放款审核职责范围”的处理流程。详见第五十三条。1.8增加了批复的有效期限表述。详见第五十五条。1.9按照总行“内控集中化会议通报”,修改了“在支行入库保管的代保管品范围”;细化了“支行保管的认定”和“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6。详见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1.1根据放款审核中心的职责,对“权证缺失的督办要求”进行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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