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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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刀28公布1994年11刀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笫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

2、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木省消防日。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

3、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第八条新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家庭成员的消防常识教育。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

4、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施丁单位应当做好施T现场的消防安全丁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凡与防火有关的设计资料,应当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确需临时搭建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送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并在规定限期内拆除。第十三条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构筑有碍管线安全的建筑物。第十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

5、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许可证。购买、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由消防监督机构核发准购、准运证明;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指定的行车路线、吋间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电工、焊工、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

6、识培训。第十七条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当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八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机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第T九条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展览活动和焰火、灯火晚会,必须由主办单位制订防火、灭火措施,并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在古建筑或园林中举办展销、展览等大型活动,应当先经文物、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饭店、旅馆、医院、影院、剧院、歌舞厅、商场、人型集贸市场、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区域

7、,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并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笫二^一条农业、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森林的防火工作。夏收、秋收期间,农业、电力、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三章消防设施笫二十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不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有关部门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城

8、建、公用、邮电等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村镇的规划、建设,亦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预留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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