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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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2月29日南宁市兴宁区委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暂行办法中有关编外人员聘用、待遇、管理和考核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合。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二、修订过程(一)2010年5月4日,我局领导班子开会讨论,形成第一次修改稿;(二)2010年5月11日,书面征求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各

2、部门、城区各事业单位及辖区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形成第二次修改稿。三、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点中的“无经济、刑事等不良纪录”表述不够准确,将其改为“在经济、刑事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二)对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点的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进行了调整。暂行办法中对女性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定为35岁以下,在征求意见中,有部门提出放宽到40岁以下,有利于女性就业。因此,此项修订将女性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定调整为“女40岁以下”。(三)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点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改为“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这样更能体现城区政府对具有本城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四)在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点的向城区政府上报聘用编外人员的请示内容中增加“工资待遇”事项,以便城区政府审定。(五)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岗位确定”,改为“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这样有利于加强对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六)在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增加“机关各部门聘用的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扣缴手续”2内容。这样有利于加强对编外人员社会保险扣

4、缴工作的管理。(七)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中增加“月度考核”内容。这样为利于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八)在起草的管理办法第五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编外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城区财政统发工资的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将有关情况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

5、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的内容。这样为利于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九)因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时效已过,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删除该条款内容。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O年六月三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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