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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0
《第446章 土地排水条例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446章土地排水条例十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排水监管区的设立、在该等地区进行排水工程,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订定条文。(a)某工作日而厘定的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发钞银行在该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就24小时通知存款所订的最低利率;及(b)某非工作日而厘定的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发钞银行在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就24小时通知存款所订的最低利率。(由2001年第6号第10条增补)(3)在本条中─“工作日”(workingday)指─(a)既非公众假日;(b)亦非《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
2、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非工作日”(non-workingday)指并非工作日的日子;“发钞银行”(note-issuingbank)具有《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2001年第6号第10条增补)(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43条补偿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所有补偿(包括其任何利息)及所有有关的费用,凡属─(a)获排水事务监督同意支付予申索人的;或(b)由土地审裁处判定须由政府支付的,(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
3、订)则除非对于何人应有权获得补偿发生争议,否则须在同意支付或最后的判定后3个月内,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44条交出业权文件排水事务监督可规定任何申索人如根据本条例就所收回的土地获付补偿,须向排水事务监督交出其业权文件,以作为获付补偿的条件;如业权文件涉及未被收回的土地,排水事务监督须在有关的转归及归还事宜已根据第37(7)(a)条记录在土地注册处所备存的土地登记册后,将该等文件交回申索人。(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45条通知及命令的送达第VII部杂项规定(1)根据本条例须送达的
4、任何通知或命令,可用下列方式送达─(a)面交送达;或(b)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或住址;或(c)将通知或命令交予该通知或命令所关乎的土地上的成年占用人,或将其张贴在该土地的显著部分。(2)除第(1)(a)、(b)或(c)款所述的送达方式外,在宪报刊登该通知或命令(包括对收件人所知的详情)亦属已将该通知或命令妥为送达。(3)任何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的通知或命令,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均须当作是在经一般邮递应收到该通知之日的翌日送达。(4)为证明已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只须证明装载该通知或命
5、令的信件已妥为注明地址及投寄即已足够。(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46条罪行(1)任何人故意妨碍他人合法行使或履行本条例下的权力、职责或职能,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2)任何人违及第18(10)或19(4)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不超过$25000。(3)任何人违反第26(1)或27(1)或(2)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0。(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47条订立规例的权力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局长可藉规例就下列事宜订定条文─(a)与下者有关的程序
6、及事宜─(i)根据第28条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包括上诉通知所须列明或附载的事宜;(ii)该上诉的聆讯;及(iii)该上诉的裁决;(b)与下者有关的程序及事宜─(i)根据第8条提出覆核申请,包括覆核申请中所须列明或附载的事项;(ii)该覆核的聆讯;及(iii)该覆核的裁决;(c)根据第26及27条申请同意或批准及给予同意或批准所依循的程序;及(d)为施行本条例的条文而须予规定的一般事宜。(1994年制定。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第446章 第48条不适用的条例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8
7、7条除本条例另作规定外─(a)《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不适用于根据第37条所进行的收回土地事宜;及(由1998年第29号第87条修订)(b)《前滨及海床(填海)条例》(第127章)不适用于根据第18条所施行的排水工程、根据第19条所施行的临时工程或根据第20、21、26(4)或27(5)条所施行的清除工程。(1994年制定)第446章 第49条对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的限制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1)在无损根据第36条所享有获付补偿的权利的前提下,任何排水工程或任何工程如按照本条例
8、的规定施行,政府或任何公职人员均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本条例的任何条文亦不可被用作为规定排水事务监督有义务视察任何水道、土地或构筑物以确定本条例的规定获得遵从或向其所提交的图则是准确的。(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2)排水事务监督或在他指示下行事的公职人员,为真诚地施行本条例的条文所作的任何事情,不使其本人因此而承受任何诉讼、法律责任、申索或要求。(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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