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储国有企业土地地面附属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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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储国有企业土地地面附属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收储国有企业土地地面附属物拆除工程管理,保障拆除过程规范合法,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国有企业土地地面附属物拆除;企业自行拆除及征用农用地范围内地面附属物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地面附属物拆除管理工作由徐州市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法规处、利用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中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拆除(或爆破)工程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第五条 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拆除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形

2、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交付拆除费用的,以最高报价中标(给付拆除费用的,以最低报价中标)。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地上树木移交手续。第七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收回原收储企业下列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三)办理地面附属物停水、停电、停气及拆除区域内管网断结手续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拆除费用、工

3、期、验收标准、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并承担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地面附属物拆除完成后,以室外地平标高为准,所有建筑垃圾清运干净,达到净地标准。严禁取土、掩埋垃圾。 第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交接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二日起执行。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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