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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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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办事工作指南项目名称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性质其他事项项目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2.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2号)3.关于设立市国资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佛机编〔2012〕11号);4.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佛山市国资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关系的批复(佛机编〔2013〕47号)。审批条件(一)受理:以下土地可纳入市国资土储中心进行储备:1.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且没有被查封或抵押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或者通过多种方式可以达到解封或
2、解押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2.闲置、低效利用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3.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或将用途调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4.已获得政府批准的市“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以收储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5.道路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等项目沿线土地。6.法院公开拍卖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若法院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7.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资土储中心提出土地收储申请,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确认规划用途等用地条件后,市
3、国资土储中心启动土地收回储备程序。市国资土储中心也可根据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土地启动土地收回储备程序。(二)批办1.报批。市国资土储中心根据计划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报请市政府是否同意收储。2.权属调查。市政府同意收储后,市国资土储中心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收储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市国资土储中心对拟收储的土地,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收储地块的规划红线范围、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意见,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书。4.收储补偿费测算。市国资土储中心根据市政府《
4、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补偿规定,对土地及地上物收储补偿费进行测算或委托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确定与收储土地相同价值的地块。5,收储方案报批。市国资土储中心根据土地及地上物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和收储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及地上物收储的具体方案及收储协议书样本,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6.签订收回协议书,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土地及地上物收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土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并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手续。7.支付收
5、储补偿金。市国资土储中心对收储的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及地上物收储补偿金。实行土地置换方式补偿的,由市国资土储中心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到相关部门办妥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后,将置换后的土地提供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将置换地块交给市国资土储中心。8.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配合市国资土储中心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市国资土储中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储备土地登记并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房管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或办
6、理房产注销手续。9.交付土地。根据收储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资土储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和地上物。(三)会办科室产权科、预算财务科、监察室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市级专属(二)实施主体:佛山市国资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市属国有企业(二)实施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申请材料1.土地收储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5.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材料;6.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7.土地平面图;8.上级主管部门意见;9.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等意见;10.其
7、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无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57-88332689投诉电话:0757-88020992行政审批流程图文件下载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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