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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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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和解决对策 摘要:本文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提出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源头防治的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威慑惩处的打击力度,推进诚信守法的体系建设等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A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一)违规操作,规避招标。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建设单位业主在实施基建工程项目时,只将工程项目的主体部分
2、进行招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其他工程,采取直接发包。甚至个别地方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时,将一个建设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导致相关利害人借机肢解工程、规避招标[1]。有时重点工程项目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建设后补办招标手续。7(二)围标串标现象依然严重。投标企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将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赚取管理费,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的现象;有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条件,通过“挂靠”越级承包工程;有的投标人出卖资质,弄虚作假,从中渔利;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通过业
3、主评标代表操纵招标结果;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借用其它企业资质陪标,从中骗取中标;有的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三)行业垄断,多头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利益出发,片面强调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人为设置行业壁垒,限制、阻碍、排斥非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许可的企业进入本系统市场。导致出现代理机构超资质代理、投标企业围标串标、业主改变
4、中标单位等违法事情的发生[2]。(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有的代理机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建立了常年合作的互惠互利关系,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刻意迎合业主意愿,无视法规,丧失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3]。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以低价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或者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实施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以获取招标代理效益的最大化。7(五)党政干部以权谋私,干预招标[4]。虽然国家多次发文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有
5、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结算工程款环节,通过串通评标专家影响中标结果,违反规定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六)评标专家稀缺。由于评标专家资源分布不均匀,尤其是较偏远地区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数量少,具备高级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国家公职人员也在评标专家库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没有这些具备高级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公职人员,难以保证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评标质量。二、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监管体制不
6、顺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这种监管职责的划分,使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具体操作中,7各部门自成体系,职能交叉,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执行标准不一,实施与监管主客体不分[5]。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是国有投资的实施主体,又是项目业主;既是项目招标人,又是项目招投标的监督者;既是项目的管理者,又是项目具体实施人。这种集投资、招标、监督、实施于一
7、体,“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监管体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必然影响招投标监督的公平与公正。(二)制度配套不健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而现有的适应性和操作性相对滞后、存在缺陷,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诸如商业贿赂的概念、数额标准、行为认定和处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等都缺乏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工作中易产生概念模糊和混淆。各项法规缺少履行程序的操作细节,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也是各自为政,制度缺乏支撑其落实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客观上给相关利益人提供了变通机会。(三)诚
8、信成果运用欠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对守信和失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信或失信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守信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守信就成为选择;当失信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失信就成为选择。目前全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对守信缺乏激励,失信惩罚乏力,利益主体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作为市场竞争中以小博大的竞争手段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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