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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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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摘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这一过分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债权代位权人应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关键词]债权代位权;客体;形成权[作者简介]陈衍,就职于达竹煤电集团,四川达州635000[中图分类号1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XX年德国学者泽克尔在其著作《民法上的形成权》一书中创造性地提出。他认为“这类权利一是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
2、国家行为,有时不需要)来行使权利;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一句话,即形成一定法律关系”。根据现在的权利体系,形成权包含了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那么,这些形成性的权利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代位权的客体呢?这仍然需要从债权代位权的宗旨说起。债权代位权由两个实体法律关系构成,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从真正的实体法律关系角度,债权人没有实体法律关系作为支撑从而可以向次债务人进行请求,尤其是根据现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XX年。
3、某乙一直怠于行使对某丙这2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根据债权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某甲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某丙主张这2万元的债权。问题是,倘若债权人某甲主张了2万元后,他自己的债权没有得到满足,且在拖延时日之后,有可能使得一年的除斥期已过,使得这一法律关系永远成为定局。如果我们先不讨论这一点,而只就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为考虑点,那同样也是不利于债权人自己利益的。按照《合同法》73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某甲只能对某丙行使2万元债权的请求权,决不能可以代位行使某乙可以享有的撤销权。这样,某甲能获得的清偿只能有这2万元。如果转换思路,将目光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移开来,准许
4、债权人某甲可以行使一切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权利,那问题的结论将会迥然有别。在本例中,假使某甲可以行使某乙因为某丙胁迫而享有的撤销权,那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撤销一年里主张了撤销,此时某乙和某丙因为胁迫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为撤销权的行使而归于无效,由此乙丙之间因为合同无效而相互返还所得之财物。这样,某乙就可以重新拥有房屋所有权,某甲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准许和不准许行使形成权,在该例中的差额是18万元。这笔巨款对于债权人而言利益是相当巨大的。基于此。笔者建议应当赋予债权代位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形成权的权利,至少将客体范围扩展到形成权。至于形
5、成权的其他种类,也是一样的最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以解除权为例。根据《合同法》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不可抗力方有权行使解除权。假若享有解除权方(债务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次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时,享有债务人不行使解除权,从而合同继续有效。此时债权人利益只能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债权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请求次债务人为给付。显然,债务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从而使得债权人不可能获得偿付。另外,由于合同没有得到解除,合同依然有效,此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给付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可见,债权人只能望不可抗力而
6、兴叹。假若将债权代位权客体范围扩展到形成权,准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解除权时可以代位行使,此时债权人径行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这时债务人就享有对次债务人的物上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时,还可以代位行使。其它形成权在此不一一例举。总之,从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笔者以为形成权应当纳入到债权代位权客体的范围三、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债权代位权客体的范畴规定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债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要想使债权代位权制度起到其应有的意义,有必要将债权代位权客体范围扩充到债权以
7、外,其他权利笔者尚未深究,也不敢妄下断语,仅就形成权阐述自己的一点浅见: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责任编辑: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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