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

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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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债权代位权客体与形成权[摘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代位权客体仅限于到期债权中的金钱债权,这一过分狭窄的规定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形成权上而言,债权代位权人应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形成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债权代位权客体至少应当包含形成权。[关键词]债权代位权;客体;形成权[作者简介]陈衍,就职于达竹煤电集团,四川达州635000[中图分类号1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1)10-0106-0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

2、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是指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权利的对象。那么,究竟哪些对象可为债权代位权人行使?在我国法律上,《合同法》73条首次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了规定8。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为了更加显明《合同法》73条的可适用性,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此进行了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合同法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被限缩到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权。本来《合同法》73条的规定已

3、经够狭窄的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对客体范围进行了限制,这些规定和限制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合理的标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宗旨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而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是债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所在。但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旦触及到债务人财产的不是金钱债权甚或到期债权,而是形成权等,如某甲享有对某乙1万元的到期债权,而某乙身无分文但因某丙胁迫将其仅有的财产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了某丙。且某乙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倘若只以到期债权为债权代位权人行使的对象,则债权人某甲的债权很难得以满足。本文正是以此为切人点,拟从债权人利益的

4、最大化保障出发,看形成权可否成为债权代位权的客体。、我国债权代位权客体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成因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债权代位权客体的范围被缩小到了非专属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为什么司法解释要对债权代位权的客体进行如此限定?这有必要对债权代位权客体范围进行探讨。依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并没有债权存在,债权人即无代位权可言。(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第三人

5、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3)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从我国立法来看,代位权的行使不仅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到期。(4)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债务人的基本生存和人权考虑,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免于扣押和强制执行。对我国立法进行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当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次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可以诉讼方式请求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所谓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乃指排除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

6、规定的几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外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那么,是否债权人只能行使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来实现债权人自身利益?众所周知,在整个权利体系里,权利分为私权和公权。私权分为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公权种类则更多,如诉讼权利、行政权力等。在权利家族里,债权仅仅属于私权之一种,为何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利益而不能行使物权、知识产权等?从更大的范围看,为何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债权只能局限在私权范围内行使,而不能通过对

7、公权力的代位来行使?这些从法条本身很难看出来。根据学者解释,“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新设定的制度。在此以前司法实践中尚没有这一制度的经验。这就有必要在开始运用这一制度时,应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作适当的限制”。在司法解释作出后,也有学者为此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将代位权的客体仅仅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主要是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看来,之所以一而再地限定债权代位权客体的适用范围,不是考虑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是为了尽量少去干预债务

8、人权利。这一标准合理吗?笔者以为这是没有道理的。债权代位权制度之所以诞生,就是为了最大化地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否则法律就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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