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缺位困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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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缺位困境探究  摘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提起公诉时,常常面临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困境。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以及法院可以采用拘传的强制手段,但是法律规定并不不合理,而且没有从根本上为解决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困境找到出路。因此,从论证诉讼单位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入手,认为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又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缺位的原因,研究了困境的解决对策;并认为法院可以采用强制措施督促单位确定诉讼代表人,单位可以用变通方式设定诉讼代表人。关键词: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缺席审判

2、;强制措施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261-03一、问题的提出[1]1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采用了单位利益说,即强调犯罪所得利益的归属主体是单位整体,而不是具体的单位成员。我国刑法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112条,罪名134个[2]。单位犯罪的规定遍布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受贿罪诸章节,尤其以破坏市场经济秩

3、序为多[3]。单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早于《刑法》,其设置的诉讼程序针对的是自然人犯罪,未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设置,造成检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单位提起公诉时面临步履维艰的困境。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脱节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尴尬,最大的困境是因被告单位诉讼主体的缺位,即犯罪嫌疑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而导致法院建议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中止审理,以至于即使检察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也无法使被告单位依法审判,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尊严。二、困境研究——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缺位单位诉

4、讼代表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概念,即指在公诉案件中代表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或自诉案件中代表被告单位参加诉讼的人[4]。关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解释规定主要见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一)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12《解释》第207条规定,检察院公诉的起诉书中要列明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5、通讯处。第209、210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第211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的席位置于审判台左侧。无诉讼代表人出庭,法院要建议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单位的起诉或由法院对被告单位裁定中止审理。可见,诉讼代表人是司法审判中的必要参诉主体,这是法理上保障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公正要求对任何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应当保障其享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提出主张和证据,并就案件进行例行辩论和交涉。被告单位很可能就是刑事责任的承

6、担者,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的选任却存在困境。(二)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解释》第208条规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意见》对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也做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诉讼代

7、表人的确定有3个路径。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当然诉讼代表人12这是由单位的运作性质决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作为法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当然代表,了解单位的日常运作,在诉讼中能够代表单位的利益,无论从法律职责还是被告的利益维护上,都是诉讼代表人的首选。然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践中很可能也是单位犯罪的当然代表,可能是决策者,也可能是实施者,在诉讼中与单位的利益存在竞合,刑法中对单位施加刑罚的追诉条件要远高于自然人,所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把责任转嫁到单位,从而

8、损害单位整体的利益。从利益竞合的角度,此时要另行选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2.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充任诉讼代表人这是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为了诉讼进行和维护单位利益而要求其他负责人充任诉讼代表人。但当其他负责人无法选出,或者不愿充任诉讼代表人时,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另行确定,或者法院可以拘传,这就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了困境。3.检察机关确定诉讼代表人在无合适的被告单位负责人可以担任诉讼代表人时,法院要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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