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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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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司法救济问题探析 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诉,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暴力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施以身体与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准确定义,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2、,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8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行为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世界妇女权益保护会《行为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
3、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缺乏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还有一种被大家所忽视的,或者说已经被世俗的观念所普遍接受的隐性的暴力方式,即性暴力,就是这种隐性的暴力,却往往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二、家庭暴力的种类目前世界上最常
4、见的家庭暴力分类,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类。身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等外力直接伤害于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身体暴力的后果,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具有直观性。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精神折磨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对其的精神伤害。8性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或某几个针对另一个或几个家庭成员强行实施性侵犯的行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
5、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犯行为。在中国,法律所承认的家庭暴力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未在司法解释中将性暴力单独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应有形式,而是把性纳入身体的范畴,当作对身体暴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有当性暴力给受害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时,才认为是家庭暴力,并且也仅是将其认定为对身体的伤害。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权利分析的角度,还是在现代国际法律文书中,都应该摒弃这种将婚内强奸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观念。妻子首先是
6、人,其次才是配偶,双方自愿应该是夫妻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现代婚姻是双方自愿的结合,这种自愿不仅指婚姻的缔结,也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缔结婚姻本身表明双方做出了性行为上相互尊重的承诺,婚姻决不能成为性暴力合法的基础。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从个人角度看1.8施暴者的角度。施暴者认为其既然有抚养妻子、教育子女的责任,当然也有权对之进行打骂。有的婚姻家庭中,施暴者因不满婚姻现状而殴打、虐待妻子甚至孩子以泄私愤,或者通过暴力逼迫对方同意或主动提出离婚。道德观念较
7、差和个人素质较低下,是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个人因素;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是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此外,亦不排除个别家庭成员因具有精神病理学上的某些病因而诱发其实施家庭暴力。2.受害人的忍让。一般来说,家庭的存在是以情感和血缘为纽带的,这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情感上一般不能接受自己的家庭成员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实,甚至在施暴者受到制裁后会产生一种自责的心理。再者,由于家庭成员关系间的不可变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亦害怕施暴者在受到法律制裁后会变本加厉地对其实施报复、打击,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相对
8、弱势的地位,种种原因致使他们不愿也不能看到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只能选择忍让。(二)暴力循环的原因西方家庭暴力研究提出一种“暴力推动暴力”的理论——暴力循环理论,即: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暴力的人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概率,要远高于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者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这里我们可能会认为,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在某些个案8中是其于儿童时期在发生家庭暴力的环境中习得的,然而这一理论却无法解释那些在无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孩子的施暴现象。这就自然地引出一个问题,即暴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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