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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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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终止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合同终止。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一)清偿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性质: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可不要求清偿人有行为能力3、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
2、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抵消1、抵销的分类:合意(双方抵消)法定(单方抵消)2、主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3、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不作为债务、故意的侵权之债不得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亦可主张抵销)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2)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以单方做出意
3、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3)抵销异议期的规定:异议期内可以起诉,过时的不支持(未约定期限的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4)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律敎育网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提存1、提存事由(1)债权人迟延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
4、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2、提存效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3、除斥期间(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四)免除注:免除规则(1)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2)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3)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五)混同(六)合同的解除司考
5、合同法讲义:合同终止1、一般法定解除(第94条)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的才可解除(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程度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特殊情况下的解除(随时解除):a.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b.承揽合同的定作人c.货运合同的托运人d.委托合同的双方e.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2、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异议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6、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
7、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合同解除的效力(1)溯及力问题: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2)损害赔偿问题:有权要求,但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定金责任(随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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