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定继承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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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继承中的几个问题组长:杨肖肖组员:金莹、姚祎、沈翰婷、吴毅、王天怡、钟志娟【摘要】:首先,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面,但其弊端是不可以忽略的。其次,遗体是否为遗产这是学术界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在此,我们阐述一下我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最后,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中对于继承人接受继承后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原则越来越暴露岀它的缺陷,对此进行简单的探讨。【关键词】:法定继承、遗体、遗产、限定继承、概括继承【正文】:一.我国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屮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卜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2、第一顺序:配偶、了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将法定继承人的范I韦I严格限制在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范围以内,仅此范围内Z人,可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屈,如叔、伯、表兄妹、堂兄嫌等均不能通过继承这一方式取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权利。此种规定,第一,不利于被继承人得到近亲属的赡养,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用过窄,许多没有直系亲属的老年人,虽然有其他

3、的近亲属,但是由于这些近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例如侄了等),这些近亲属对于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又不能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则有可能导致老无所养的情况。第二,对私权不适当的干涉,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公民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定,对私权的干涉,是公权力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而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其死示应如何处分,显然是公民的私权利,属于意思B治的范畴,“私法的实现则依靠个人主张H己的权利”,对这种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私权行使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干涉,显然是不适当和不必要的。第三,孙子女的继承是被规定在代位继承中的,但是祖父母却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这多少

4、有点不和谐。《屮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笫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纟R织所有。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没有以遗嘱的形式明示对其死后财产的如何处理,而其乂无法定继承人的话,其财产将被依法收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种规定,造成大量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出现,可能造成“损私肥公”,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独生了女家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大量涌现。国家有上述规定就不免有“损私肥公“之嫌。我

5、国现行的继承法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与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相比较,我国立法最大的缺陷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当的狭窄。虽然,备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宽窄和多寡有所不同。其屮以采“亲屈无限制继承主义”的徳国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最宽,几乎包括了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和配偶。而法国、美国和II木等大部分国家则采取的是“亲属继承限制主义”。但这种限制只是对旁系血亲的限制,有的限于十二亲等,有的限于十亲等,有的限于六亲等,对直系血亲则一般无亲等限制,但是,以上述任何一个国家相比,我国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则明显的狭小。在范围上仅限于二亲等以内,顺序也只有两个。我国的继承法

6、Z规定使得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两个并行依据。血亲继承人一般为多人,并血缘存在亲属之分,估继承存在先后之分。配偶地位特殊,无需固定在某一顺序,切实保护恥偶的继承权亦符合现代立法精神。婚姻生活和谐才能激励生产实际,各国立法屮一般规定配偶享有应继份额或者特留份额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遗体及其器官被广泛运用于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中,这不仅能通过遗体器官移植治病救人,而且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带来巨大的利用效益。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对于遗体是否属于遗产问题,成了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遗体属于物

7、,属于死者的遗产。但是,遗体又有着浓厚的人格色彩,无疑属于特殊的物,故应依照人格继承的法则继承,而不应受制于财产继承的法则。具言之,自然人死亡示,其遗体应当按照前述和种普通人格权继承的顺序和规则继承;有的人认为遗体是物,可以成立所有权,可移转于继承人,从而构成遗产。有的学者认为遗体是物,但是是无权利能力Z物,因而不是所有权的标的,不应视为遗产。但是,有的学者认为遗体不是物,不具备财产性,不应视为遗产。遗产的财产性特征是可以对价、可以流通的、可以执行的。如果承认遗体的财产性,也就意味着承认遗体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就可以对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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