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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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816(颁布时间)20031001(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文号)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

2、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第四条 矿区座落在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计算方式征收。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露

3、天开采的非金属矿,其开采回采率系数规定为1。第六条 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坑口价或出厂价计算。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销售收入。地热、矿泉水、粘土、页岩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附具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

4、用票据。第九条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缴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一条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

5、采率等资料。第十二条 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书面申请,填报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的,还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减缴矿产资源补偿

6、费的申请批准后,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抄送采矿权人。批准的减缴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执行。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自批准闭坑之日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在闭坑之前应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四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中央和本市5:5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

7、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实际收入和应返还数,据实返还。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及征管补助经费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财政返还部分的80%划归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用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其余20%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及费用计划建议,由市或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8、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补助经费计划,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核拨。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的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终要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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