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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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523(颁布时间)19950523(实施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文号)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纳费登记,并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

2、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未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市地、县(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由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代收,其资格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第二章 征收与缴纳第五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本办法所指的矿区范围按采矿权人管辖开采的矿区确定。第

3、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平均价格由征收机关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费率表附后)。地下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征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

4、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不得小于1。开采回采的具体系数值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并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

5、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额所需的数据资料。征收机关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采矿权人不能准确提供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数据资料的,以征收机关审定的数据作为采矿权人的纳费依据。第十条 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经管辖的征收机关委托,履行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月缴纳,有特殊情况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缴,但7月31日前必须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31日前必须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10日内,必须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

6、二条 采矿权人有银行帐户的,以银行划款等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无银行账户的,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对于以银行划款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每月终了后10日内,依据征收机关审核后的纳费申报表,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在其开户银行划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于以现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由征收机关按月直接征收,并开据《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由地质矿

7、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第十四条 具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申请,可以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所称“废石(矸石)”、“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尾矿”、“工业品位”、“低品位”,由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核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需就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及减缴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报送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接到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逐级报送省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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