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

ID:5595024

大小:2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12-19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_第1页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_第2页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_第3页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01116(颁布时间)20110101(实施时间)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供水,防止引黄济津水量损失和水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济津输水供水工作遵循本办法。第三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

2、围:南运河(九宣闸至上改道闸)、子牙河(十一堡闸以下)、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尾闸)、马圈引河、独流减河十里横河、独流减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万家码头)、洪泥河、海河(二道闸以上)和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的主河槽、滩地、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津河、卫津河(南京路至外环线)、复兴河和月牙河的河槽、堤防及背水坡脚以外15米;北大港水库库区、围堤及背水坡脚以外30米。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济津水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济津输水供水统一调度和蓄水水库、输水河道、明渠及其闸、坝、口、门的监督管理,防止水

3、体污染。市政、市容、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 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静海县、西青区、大港区、津南区、东丽区、北辰区和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输水河道、蓄水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各区县要逐级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分段定岗、定人、定责。第六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期间,各责任人对输水河道两岸口门必须按规定自行封堵,拆除临时泵点,停止使用固定泵站、泵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或启用。第七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期间禁止向引黄济津输水河道排水。第八条 取用引黄济津输水河道水源并回排的,必须进

4、行水质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回排。第九条 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水。第十条 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三)设立摊点、市场,堆放、储存工业废渣、建筑杂土、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害物;(四)放养畜禽或养殖、捕杀鱼类;(五)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六)旅游船只、餐厅和娱乐场所排放污染物;(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5、得挖掘或拆除河道堤防、坝埝和已封堵口门。河道堤防、坝埝、口门发生毁损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抢修。第十二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河道及其保护范围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部门应保障保水护水车辆、船只通行,公安部门应加强沿线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输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保水护水车辆、船只,不得妨碍和阻拦保水护水人员执行任务。第十四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水护水的义务,发现偷水、污染水等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对保水护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

6、政府应给予表彰。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或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取水工具,按照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按现行综合水价的12倍收取水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二)、(六)项

7、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前款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哄抢水源和盗窃、破坏输水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

8、十一条 对保水护水工作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引黄济津输水供水的起止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