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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借鉴与我国的政策建议新闻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作者:廖红丰更新时间:2005-08-25摘要:文章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表现进行了简要分析,阐述发达国家和地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经验,借鉴其经验,对我国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建议与对策关键词: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借鉴;建议一、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的表现1、征地补偿偏低,政府“低征高卖”,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好处土地的巨额差价刺激了政府官员“寻租”,导致孳生腐败。我国实行征地补偿办法,补偿费虽然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但从全国看,现金形式的补偿标准通常仅在每亩1.5
2、—3.5万元之间。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按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来计算。但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产品出现“卖难”,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主意,连低廉的法定补偿款也不兑现。这种不顾农民生计,只给失地农民发一点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驱使下,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其掌管征地的主导权,把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赚取“快钱”,从而出现了“低征高卖”现象。目前,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支付补偿安置费,即对农民永久性
3、的一次性补偿,向社会拍卖时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形成价格上的巨大差距。而农村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据国家权威部门估算,改革开放以后,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既容易引发失地农民的不满,也容易产生“寻租”和政府官员腐败问题。而在征用和出让价格上产生的巨大利润空间,同时也为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孳生的土壤。2、征地补偿金分配被层层截留,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
4、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由于留村的补偿款份额较大,且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有些村干部用征地补偿费支付村里的日常行政开支,甚至用来发放村干部的工资,更有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的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有的干脆强取豪夺将集体资产收归自家囊中。乡(镇)、村、组的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和管理又往往导致农民所得进一步减少,造成了大量的上访、对抗事件。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5、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3、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低素质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障碍。一些农民分到土地征用补偿款后,很快就花光,他们中一部分人成为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生活保障的“流民”。同时,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制度等公共物品严重短缺,导致不少农民失地失业,危及基本生计。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6、,生活风险凸现。失地农民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弱势群体,游走在社会的边缘。二、发达国家和地区解决征地与失地农民问题的经验与借鉴在国外,都有严格的法律和征地程序作为保障,并在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一般来说,政府征地的目的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征地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之上,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问题作出一系列安排。1、英国的做法在英国,政府和职能部门征用土地的依据是一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的《强制征购土地
7、法》,而且征地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才可以进行。而确认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的门槛是很高的。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当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于公众利益后,用地部门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强制征地程序作为法定程序,有关大臣将主持召开一个公开的调查会,听取各方对动用强制征地权的意见,并指定一位独立督察员进行评估。这位督察员随后向国务大臣递交报告,由国务大臣确认此项目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法律规定只有法定机构才有强制征地权,如地方政府或政府中负责经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