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历史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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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涉外民事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历史考察颜俊,、当前法学界对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如国际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等的性质对象和范围存在着争论我们认为对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历史演变作以整体考察,将有助于弄清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与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实用法这三类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以及内国法外、国法国际法这三个不同法律体系在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建立科学的涉外民事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系统本文试就此一谈管见:第一阶段1世纪以前。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经历了漫

2、长的历史演变随着原始氏族演变为最初,,的国家氏族之间的简单交往演变为最早的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对这类关系。,的调整氏族习惯是以血缘关系等属人因素来决定其适用的由此演变而来的习惯法一,,。方厕由于国家的影响部分地具有属地性质另一方面大量的习惯法仍是属人主义的。,(区一特征在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中我们仍能看到)当时,在具有不同的习惯法的氏族(地方)之间以及具有不同法律的国家之间发生的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存在着法律调整的问题。法国学者巴蒂福尔等认为,古代国家一般都不承认,,。“外国人是权利主体但因为涉外私法关系的客观存在便采取两种变通制度一是保:”;“护或款待制度

3、外国人受一个城邦居民的保护一一同样也受他的监视二是条约制:”;“,度两个城邦约定相互给予其成员(居民)全部或部分私法权利在这些条约中有,。”些也涉及到司法管辖权和程序问题甚至还涉及到可适用的法律的问题→罗马皇帝塞·,cros84维乌斯塔里乌斯(SviTulhus公元前57年一53年)与各拉丁城邦缔结的条约中。甚至还规定设立一个国际性法院以便处理各缔约城邦居民之间的争议←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还采用仲裁解决某些涉外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一国内具有不同习惯法的部族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我国学者刘慧珊:“,‘’认为那时不同种族部落的人们之间发生争执而诉诸法官时法官借属法声明的,。”程序弄清当事人

4、所属的族法之后依其族法断案↓这类似于日耳曼人决定属人法时。“”“”〓采取的法律的表白或叫法律的宣布制度,,。但是在古罗马我们可以看到另一种解决办法由于罗马市民法只适用罗马公民,,。之间而被罗马征服的外邦人和其他外国人均无公民权不能适用市民法公元前24216年设置外事大法官,专门处理涉外民事经济案件。通过大法官的审判形成了万民法。万,“,”“民法尽管是罗马国内法但被认为是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是全人。、”类共同的⒈它普追适用于罗马公民外邦人以及居住在罗马境内的其他外国人(指。受保护的或其本国与罗马有条约的外国人)公元五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建立了许多日耳曼王国。由日耳受部落习

5、惯转变成。,的习惯法是属人主义的日耳曼人仍适用各自部族的习惯法而被征服的罗马人则仍适,。,用罗马法这样罗马法也变成了属人性质的另外由国王颁布的王室法令则普追适用于。,王国所有居民并具有高于部族法和罗马法的效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冲突时日耳曼法优先适用。但各日耳曼部族法有同等效力。为了解决这种属人法冲突,形成了一系列人际。:私法规则加洛林王朝时期确立的规则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各人分别适用各自的属人,、;另一类是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法如订立契约提供证言和结婚仪式等就是如此,,,益最大一方的法律如监护实行被监护人所属的法律继承从被继承人的法律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如举证权的期限

6、宣誓的方式等以被告人的出生法为准O,,日耳曼法罗马法在适用过程中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再加上王室法令和教会法的作,。,。用逐渐统一起来公元九世纪查理曼帝国瓦解后西欧大陆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各封,,建领主在领地内独立行使统治权领主法庭对领地居民适用同一地方习惯法这种地方、、。习惯法由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等综合而成法的属人主义逐渐被严格的属地主义所代替。封建割据状态和封建主庄园经济的封闭性使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十世纪末,:总之以内国法直接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是不存在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私法基本没有出现但人际私法有了

7、发展;,形成了某些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制度在一些条约中出现了具有国际性质的涉外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的萌芽外国法在内国基本上得不到适用但也有个别的特例,“,,,.”如我国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其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因此这个阶段以各异的内国法的直接调整为基本特色:第二阶段n世纪末到18世纪末,、,公元10。。年左右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小市镇;各民族君;;主国逐渐成长独立于君主权力的罗马教皇和统一基督教会形成并进入盛期十字军的东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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