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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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案情简介】20xx年5月,孙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月工资为28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20xx年10月20日,孙某在工作中受伤,20xx年1月12日孙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xx年2月17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后孙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时,单位认为孙某要求过高,只愿意按照孙某的工资2800元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因双方存在分歧,孙某遂于20xx年9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待遇。 【案件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起算时间以及

2、孙某的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 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本案中,孙某于20xx年9

3、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故应当按照20xx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孙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孙某月工资2800元,低于20xx年合肥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21元的60%即3552.6元,故孙某的

4、本人工资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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