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辞职交接中发生伤残 单位应负工伤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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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交接中发生伤残单位应负工伤赔偿责任四个月前,因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公司虽表示同意,但要求我完成工作交接。不曾想,在我次日上班时间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时却遭遇车祸,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必承担事故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以我已提出辞职,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读者:姚媛芳姚媛芳读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已提交辞呈并不等于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2、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即劳动者在遭遇工资被拖欠时,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意味着只要劳动者递交了辞呈,便当然地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用人单位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直接决定着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终结,这也是用人单位对辞职劳动者能否解除相关义务的

3、关键。而公司之间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甚至公司还在收到你的辞呈后,要求你必须完成工作交接,使得你在完成工作交接前,实际上仍然被留在公司工作,也就决定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终结,彼此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相应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你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鉴于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就用人单位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所导致的后果,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

4、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按照对应项目和标准向你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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