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ID:5590015

大小:2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2-19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_第1页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_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_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_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下列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用电

2、设施上擅自接线的;(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五)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六)安装窃电装置的;(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用电能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窃电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用电安全,举报窃电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

3、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第五条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供电企业或者电力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

4、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须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用电计量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电力用户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第十条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用电安全检查人员。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用电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电力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电力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在电力行

5、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电安全检查,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查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加强防范窃电技术的研究开发,采用和推广先进的防范窃电的技术和装备。第十二条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有窃电嫌疑的,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制止,保存证据,并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笔录。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予以事先通知;(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

6、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四)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一)被中断供电的电力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的;(二)被中断供电的电力用户提供担保的;(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决定的。第十五条电力用户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窃电行为侵害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公安机

7、关报案。第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一)电力用户投诉的;(二)知情人举报的;(三)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四)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部门移送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窃电行为的举报者保密。第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窃电案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调查确认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予以撤销;(二)对事实清楚

8、、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窃电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一)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