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防线避免大股东利用公司增资等方式稀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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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道防线避免大股东利用公司增资等方式稀释股份三道防线避免大股东利用公司增资等方式稀释股份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一、进行增资;二、通过股权转让。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二、通过转让股权(股

2、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除非能够有足够的资金和大股东一起增资,否则面临

4、被稀释股份的命运是必然的。如何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呢?可以这么说,这个问题是公司法中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的有效方式。小股东除非在公司设立之初进行防范外,并没有很好的办法。公司设立之初的防范方法就是我们以前提到的做好公司章程这个公司最大的宪法,不能为了省事从网上随便下载一个公司章程了事,小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增资和减资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小股东同意。因为在公司创立之初,大家合作的意愿大于分家的意愿,这个是都不能约束大股东的话,建议还是不要共同创业为妙。公司大股东有时候为了排除异己,往往采用增资方式

5、压低小股东的股权比例,通常说就是稀释股份。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应对方式呢?首先说说增资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进行增资。如果一家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份,那么可以肯定的说只要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要求增资,其行为就是合法的。1、第一道防线:重大事项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

6、就意味着只要持有1/3以上表决权,就能从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资行为,从而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发生的对小股东权益的任意践踏。当然,在公司成立时如约定重大事项表决须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决权通过的话,则对持股比例低的小股东更加有利。2、第二道防线:优先认购权(按比例优先认购和超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增资行为无法避

7、免或小股东本身也同意增资时,依法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按比例增资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东股权被稀释的情况发生,使增资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与增资前保持一致。3、第三道防线:评估以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而小股东又无力或无意继续出资时,最后一道防线即是在新的股本金进入之前必须对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因为,公司在增资时可能处于盈利状态,可能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因而,净资产可已能远远高于公司原始资本。相反,如公司处于

8、亏损状态,没有任何经营积累,净资产可能早已低于其资本,甚至可能已经资不抵债。基于以上原因,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地评估,以确定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而不应自然地归属增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同时,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当然地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否则,就必然会导致新股东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或者老股东不合理地获得新股东出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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