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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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督促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第23号令《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黑国资业2009〔16〕号文《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

2、督管理。监管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国资委联系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监督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二)指导监督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三)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9(四)组织或参与对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

3、责制度;(五)组织对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煤炭、化工、建材、交通运输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000吨;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100吨。(二)一般类企业。前项以外的监管企业为一般类企业。省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根据监管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

4、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9监管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二)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

5、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监管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

6、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9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

7、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

8、告报送省国资委。9监管企业应当按季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4日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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