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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3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李继宏覃扬彬主编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实训答案课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一、选择题1-5CBDDB二、简答题1.有关国际贸易管理的术语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2.《UCP600》的简介及其与《UCP500》的比较《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增删,变成39个条款。《UCP600》的修订主要体现在:(1)UCP600》第2条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主要对“通知行、申请人、银行工作日、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保兑行、信用证、承付、开证行、议付、指定银行、交单、交单人”进行
2、了简洁明了的说明。改变了《UCP500》第2条只规定了信用证含义的不足(2)《UCP600》第3条约定了解释规则,并对《UCP500》第6条规定的信用证的形式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了修改,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3)对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UCP600》一改《UCP500》中第9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在一起笼统规定的不足,使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4)《UCP600》第14条规定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自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
3、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为“受益人或其他持单人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规定相符是指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5)新增加了相符交单条款《UCP600》第15条规定:“①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②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③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6)
4、《UCP600》,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7)在《UCP600》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8)明确了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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