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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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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蓥市交通局关于客运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摘要如下:一、关于非法客运车辆认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客车租赁管理有关规
2、定(一)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营运客运车辆的规定。(二)根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相关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3、),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华蓥市交通局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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