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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黑龙江省十青年规划师评选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评选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和鼓励我省青年规划师在城乡规划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精神,提高青年规划师学术理论和设计水平,推动城乡规划行业理论和技术创新,促进我省城乡规划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取得突出成就和作出重要贡献的青年规划师,以进一步倡导和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特制定本评选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简称十佳)”评选活动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共青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员会联合发起。不向推荐单位或候选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条“十佳”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出“十佳”10名和不超过1
2、0名的提名奖获得者(历届“十佳”不再作为候选人参加评选)。第四条“十佳”候选人条件: (一)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城乡规划工作者。(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学历,累计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4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累计从事城乡规划工作3年以上。(三)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四)候选人为中国公民,所在单位的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候选人累计在黑龙江注册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相关设计研究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满三年。第五条“十佳”入选标准: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忠诚于城
3、乡规划事业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负责和参与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项目中作用突出,并取得显著成绩。(二)在城乡规划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在城乡规划行业或黑龙江省城乡规划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在城乡规划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四)在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服务工作中有重要创新,对推动城乡规划学科发展、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第六条“十佳”候选人由在黑龙江省注册、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相关设计研究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并申报。(
4、一)申请参加“十佳”评选,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根据候选人条件、入选标准和相关要求推荐,并提供真实、客观的评价和证明,推荐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评选推荐表》、和《辅助证明材料》等,推荐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如无异议,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推荐材料的纸质(电子)文件一并报送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二)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地级以上城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十佳”候选人分别不超过3名;其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十佳”候选人不超过1名。第七条由“十佳”评选活动发起部门
5、、城乡规划领域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处理“十佳”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第八条“十佳”评审程序如下:(一)“十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材料,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编入初评名册。(二)初评: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编入初评名册的候选人开展初步的评选工作,依据候选人的工作业绩,经投票评选,提出不超过20名的“十佳”入围候选人名单(其中直接从事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女性规划师不少于2
6、0%)。(三)公示:将入围候选人主要业绩简介,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黑龙江城乡规划信息网”等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广泛听取意见,对公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必要核实和处理。(四)公示期满后,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评选委员会将组织入围候选人演讲交流、现场互动和提问答辩活动。(五)终评: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入围候选人的综合业绩、演讲交流、现场互动和提问答辩活动情况进行终评,产生当届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和提名奖获得者人选。第九条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共青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员会联合举行仪式,公布、表彰黑龙江省
7、十佳青年规划师和提名奖获得者,向当选的黑龙江省十佳青年规划师和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第十条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学会、共青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员会将组织力量向社会广泛宣传获奖者的业绩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敬业、求实、探索、创新”的科学精神,优先将“十佳”纳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系统专家库,为我省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服务。第十一条“十佳”评选活动始终贯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
8、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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