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模板移动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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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2012年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同标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对方单位:牡丹江市星元物业公司甲方:牡丹江市星元物业公司地址:牡丹江市日照街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地址:牡丹江市爱民街101号为发展牡丹江地区通信事业,配合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用地及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

2、遵守执行。第一条房屋出租1.1甲方同意将位于(牡丹江市)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建设移动基站机用地(以下简称“基站”),楼顶安装3组天线。第二条租赁费用2.1房屋使用费为每年度计人民币(贰万贰千)元整(含税)。因基站设备不需要供暖设施(机房装修时,暖气拆除),乙方不在另行支付甲方供暖费用,包括报停费用。第三条费用支付方式3.1支付方式:[现金],每年支付租金一次,支付时间:[当年4月1日之前]。3.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合法发票。第四条租赁期限4.1租赁期限为伍年,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

3、1日止。4.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第五条基站用电5.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方式:5.1.1乙方接引外电:乙方移动通信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则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第六条双方义务6.1甲方义务6.1.1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物业及其他业主,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如协调不成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当年租金,并支付利息,合同终止。6.1.2在使用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6.1.

4、3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便利。6.1.4甲方负责处理因房屋产权、租赁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确保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因涉及楼顶使用,甲方负责处理协调取得本楼全体业主同意。因甲方未尽前款义务引发的赔偿责任及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6.2乙方义务6.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使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联营。6.2.2乙方安装的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包括工作人员)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辐射,设备产生的噪声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6.2.3乙方应确保机房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符

5、合消防和防盗规范。乙方机房设备发生盗窃事件与甲方无关。6.2.4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大楼现有结构不受损坏。6.2.5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应持有乙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证或身份证,严格遵守甲方大楼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6.2.6属乙方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2.7因乙方设施、设备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要负全部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

6、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7.2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逾期1月以上的,乙方须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金0.1%计算,最高不超过年租金5%。7.3甲方不得无故阻挠乙方进站工作。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8.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四(1

7、4)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向其它方出具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合同终止。补偿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多收乙方的费用即不能履行的租赁费,应在合同终止时返还给乙方。8.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日或60日以上时,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8.5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第九条合同生效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9.2签订合同时

8、,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提供签署合同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条合同续签10.1本合同期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上述房屋的权利,房屋及楼顶使用费的确定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主体变更11.1如甲方转让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11.2甲方转让房屋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第十二条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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