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商局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学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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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商局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教育管理规定为提高本局广大干部职工的知识水平,进一步转变工商职能,适应直管县体制要求,更好地全面完成全县工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本局工作满三年的在职干部职工(参加自学考试的工作满1年),均可申请参加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专业专科以上在职学习教育。二、各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在职学习教育。凡愿意参加在职学习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人事教育部门批准。三、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习教育时,应坚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四、鼓励干部职工参加除党校外的在职研究生(有入学考试的)以上学

2、习教育;局领导及股所长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参加党校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党校在职研究生以上学习教育。五、经批准参加在职学习教育的干部职工,在学费方面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不予报销学费、不予奖励。1、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报名费5倍的奖励;2、参加除自学考试外本科以下(含本科)学习取得毕业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并给予500元奖励;3、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60%,并给予2000元奖励;取得毕业证书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40%,并给予1000元奖励;局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党校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取

3、得毕业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80%,并给予2000元奖励;股所长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参加党校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50%,并给予2000元奖励;4、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80%,并给予4000元奖励;取得毕业证书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50%,并给予2000元奖励。本局在职干部职工经批准参加学习的,报销学费时应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原件到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参加学习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六、本局以前有关学习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已参加在职学习,未履行批准

4、手续的,应于本规定施行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七、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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