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

干部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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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检战略,规范干部职工在职业余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干部职工在职学习,根据本系统实际,对干部职工业余学历(学位)教育作如下规定:一、学历目标积极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要求市局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干部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作为今后提拔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一般干部至少有90淤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报考条件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组织安排,在市局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同一处室同时参加学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三、报批手续凡要求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

2、(学位)教育申报表》,局人事处根据本局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统筹安排。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由市局负责人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管领导干部经市局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四、报考类别1、由组织选送的脱产学历(学位)教育或培训,学习期间享受在职干部同等待遇。2、参加业余学习的,就读期间不能影响工作,在工作期间参加函授或考试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天数先以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超出部分按事假规定处理。3、未经审批自行报考学习的,如占用工作时间须办理请假手续,按事假对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4、参加业余学习的人员,在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所在处(室、局

3、)酌情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填写请假单,按批准权限报批。5、会计、文书、档案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资格评审后不直接与职务、工资待遇挂钩。五、学费报销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书籍费、资料费、报名费和考试费等杂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材料和有效票据按下列标准报销:1、取得国内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党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70%2、取得国内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

4、党校大专学历的,学费予以全额报销。3、在原有学历(学位)的基础上,参加同等学历(学位)学习的,取得国内国家承认的新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50%4、由单位选派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5、取得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等结业证书的,学费不予报销。6、参加自学考试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实行奖励。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学位)的奖励3000元;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奖励2000元。7、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校期间的住宿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参加面授、考试的往返车费,凭通知和发票按规定给予报销,其他费用自理,一律不发伙食补助。&参加在职学历(学

5、位)学习过程中,因组织原因调动、提拔的,其学费等费用原则上到新单位报销。9、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因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未修满学分等原因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如通过补考、补修等方式最终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超过规定学制时间部分产生的学费由本人自理。10、取得国家不予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11、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单位报销一定比例学费的,学成后在单位至少工作三年时间(组织调动除外);三年之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的,按服务年限,以不足一年减30舛勺额度退还所报销的费用。六、学历管理干部职工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统一归口市局人事处。参加业余学历(

6、学位)教育的干部职工学习毕业后,应及时将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档,兑现有关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姓名性别需参加工作吋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现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情况院校、班次(专业)学习途径□自考□函授□电大□业人□全脱产□远程教育其它:将取得的学历(学位)上课时间办班起讫时间年月曰至年月曰主要课程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市委所在单单位负责人签名:组织位意见部意(盖章)见(盖章)年月日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个人填写,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后,申

7、报人、所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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