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私募基简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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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种私募基金简释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也是发起人)通过定向或向公众发行股份来筹集股本,组成以自身资产为主要经营对象、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目前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现行《公司法》只就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设立的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国内设立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较

2、为详细的特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很好的体现了国家鼓励创业投资的立法精神以及对创业投资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下面着重讲一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一)设定投资人门槛为确保创业投资企业在资本私募过程中仅涉及具有高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此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除要求有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不得低于100万美元。(二)允许更为优化的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规定有

3、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首期只需到位20%,其余资金要求在2年内到位。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闲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制度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即“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较大规模承诺资本和一定规模实收资本先期成立,从而实现资本的优化。(三)允许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通常采用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以防范投资时对被投资企业信息高度不对称的风险。我

4、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发行普通股。为了突破《公司法》的局限《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做了有益的突破,该法规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四)保障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或者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管理人可以实行激励机制,这使得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公司通过业绩报酬建立激励机制有了依据。(五)允许通过债权融资进行投资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

5、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这样创业投资公司即使向银行借到了贷款,也无法用作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这一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使得信托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股权基金信托运作模式的法律框架:基金募集平台受托人(基金募集人+投资管理人)委托人

6、(投资人)基金信托财产投资监管投资指令信托收益支付(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1、信托财产独立性在信托关系中,基于信托财产的隔离制度,信托财产的运作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关系的影响。信托关系建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11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同时,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投资人债权人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投资人的信托财产实施查封等法律限制措施。其次,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财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3条

7、规定:“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使信托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2、信托资金一次到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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