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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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第二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

2、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部分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第三章托管的原则及管理方式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权责明晰原则。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2、充分授权原则。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

3、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3、有效监督原则。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1、通过对经营计划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第十条总经理

4、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5、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1、指导、规范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计划;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

6、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托管期限;2、委托范围及内容;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6、保证和承诺;7、其它约定。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第六

7、章行权机制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

8、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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