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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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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中客户备付金的性质、归属及监管※闰海刘闯(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摘一: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但是累计形成的数额庞大的客户备付金也存在较多问题。客户与支付机构之间为一般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备付金本身及其利息都应当归客户所有。但是,鉴于客户备付金利息返还的特殊性,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备用金风险基金。针对我国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中客户备付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问题,立法应当明确备付金的使用规则,建立支付机构的保证金制度,以及加强支付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关曩调: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客户备付
2、金保管合同人民银行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350—2013(09)一0065—03一、引言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4)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中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务“一手交钱,一手交的客户备付金应当是指前三种情形。客户备付金产生于以下三货”的交易模式,对支付方式提出新的要求,但诸如汇款、转种情况:(1)是在交易之前,客户提前将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账等往往耗时长、程序复杂、缺乏安全性,而互联网支付服务金转入支付机构的账户,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该笔资金可解
3、决了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难题,凭借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发以直接用于货款支付,而不必每笔交易都经由银行网关付款;展壮大。根据2012年《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2)是在交易以后,交易并未成功,卖方将所退款项转入并暂求意见稿)》,互联网支付服务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存于支付机构的账户中;(3)是交易中的在途资金。客户在网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上购物时,买方根据交易流程将其存放于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币资金转移的行为。依据互联网支付中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不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即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账户中,由该支同,可以分为
4、银行互联网支付和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后者付机构代为保管。在买方收到货物后确认付款,再由支付机构近年来蓬勃发展。目前,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支付许可将这笔资金转入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中。该笔资金在付款人和收己达223家,其中互联网支付为79家。值得关注的是,在非金款人之间付款和收款的不同步,导致资金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中融机构互联网支付过程中,由于资金流入、流出之间存在一定一般停留3~7天,这笔资金就是交易中的在途资金。艾瑞咨询的时间差,总有一部分资金会留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中,这一资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金通常被称为“沉淀
5、资金”。沉淀资金并非专业用语,它原指规模达3.66万亿,支付宝占据49.2%的市场份额;财付通、银联闲散放置在社会上,未被聚积起来利用的资金,现在主要指在分别以20%、9.3%的市场份额紧随其后;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中,账户中总留有一定比较稳定的资金。支付、环迅支付分列四至七位。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的流程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这种沉淀资金明确决定了在途资金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交易规模不断增长,客户地称之客户备付金。备付金势必会越来越多。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
6、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二、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中客户备付金的性质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主要包括:(1)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2)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一)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的法律关系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3)付款人委托客户备付金产生自买卖双方及支付机构之间的收付款行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货币权论纲——兼议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与教训”(项目编号:09SFB3032)和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电子支付服务监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Y3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
7、简介:闰海(1976一),男,辽宁本溪人,法学博士生,副教授,供职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向:金融法学。刘闯(1989-),女,吉林长春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向:金融法学。总第386期●65为,因此客户备付金的性质与归属取决于互联网支付中相关各权转移为前提条件,而《合同法》第378条关于货币保管合同规方的法律关系。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通常为买卖合同关系,付定,虽然规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但并未规定货币所款人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方,收款人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因此,我们认为备付金只是一般保管合方。该买卖合同关系是
8、整个支付过程及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同的标的物。付款人与支付机构之间则存在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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