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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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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靜宜大學產學合作施行細則民國103年06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為加強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之管理、有效辦理與運用本校教職員工生之研發成果(包括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特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第二條 權益規定本校教職員工生於職務上或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或專門技術,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細則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條 承辦單位本校研究發展成
2、果及技術移轉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其工作職掌如下:一、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申請、推廣及技術授權。二、辦理智慧財產與技術移轉管理。三、智慧財產諮詢與教育訓練。四、技術交易平台之規劃、推廣及管理。五、研發成果之專利、技術移轉分析與佈局。第四條產學合作成果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研發處為辦理本項業務應成立『產學合作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產管會)由研發長、育成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及校內外技術、專利或法律專家組成,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並得邀請該專利申請案之直屬單位主管、名稱授權單位或授權人與會。第五條 產管會職掌一、訂定及審核智慧財產權管理相關法規。
3、二、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之審查。三、訂定相關人員與單位所需負擔專利申請費、維護費、手續費之比率。四、審議獲得專利權第一期後專利維護之必要性。五、訂定技術移轉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比率。六、審議名稱授權之相關事宜。七、其他相關事宜。第六條 產管會對專利案件之判定標準一、根據申請案件內容之可專利性(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可利用性)及潛在商業價值決定是否成案。二、依據發明內容之商業價值、校內相關預算、申請人專利申請紀錄與技術移轉績效、及是否為本校重點發展項目等因素,決定申請專利的經費分攤方案及申請國別。三、對發明人自行申請且獲得專利之案件作是否為非職務上或非
4、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之認定。第二章專利申請與維護第七條研發成果專利申請程序一、申請人須填具「靜宜大學教師計畫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表」(附件一)、「靜宜大學計畫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說明書」(附件二)及「靜宜大學研發成果之發明人專利申請費用暨權益收入分攤表」(附件三)。二、研究發展處收件後先送二位相關領域專家審查及專利申請費用估價後,再送產管會審議。三、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四、相關費用之分攤。五、因時效等因素需先自行申請專利或未通過審議擬自行辦理者,發明人應填具「靜宜大學研發成果自行申請專利報備表」(附件四)向本校報備後,始得自行辦理。獲證後得填
5、具「靜宜大學研發成果專利權讓與申請表」(附件五),經產管會再評估,再評估通過後,應循法定程序將專利權讓與本校,並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歸墊。其再評估未通過者,不予歸墊專利申請相關費用,該專利由發明人享有。第八條 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本校每年編列一定金額作為專利申請費之校內配合款,採先申請先獲得原則。專利申請與申覆皆需經由產管會審查,預算用罄不再受理申請。經產管會審議通過據以申請專利者,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原則分攤︰一、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
6、用之負擔比率為校方百分之六十,發明人百分之三十,發明人所屬系所或單位百分之十為原則。二、研究經費由基金會或私人企業提供者,亦得由經費提供者自行向有關專利主管機關申請,本校不負擔相關費用,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仍須依第二條規定辦理。三、院系及相關單位未負擔專利申請費用者,其負擔部分由學校負責,其相對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歸屬校務基金。四、專利審查過程中有被駁回之情況時,如由發明人提出申訴者,須自行負擔申請費,最後獲准通過時,再依第一款比率分攤。第九條 專利之維護屬於本校自有專利者,專利管理承辦單位應於取得專利權三年後,提請產管會審查,以檢討繼續維護之必要性。如屬必
7、要,其費用依第九條規定行之,如認為無須繼續維護,本校得放棄維護,並通知創作發明人,其願意自行維護者,本校應將該智慧財產權讓與其創作發明人,其後之權益分配依第十五條辦理。第十條 專利之侵權處理本校專利權受侵害時,由本校法律顧問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與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第十一條 發明人之義務如下:一、發明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二、發明人應協助該智慧財產權之推廣應用。三、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應負一切責任。四、發明人離職後如變更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應主動
8、聯絡本校承辦單位。第三章技術移轉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原則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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