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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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第二章车辆配备第三条车辆配备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事业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总务部,总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总务部负责为其配车。《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总务部、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四条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分公司服务车

2、辆指定服务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分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总务部。分公司服务经理为所属分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分公司两年以上驾龄的服务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第五条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第六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第七条车辆使用

3、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第四章车辆调度第八条由总务部负责公司总部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公司总部车辆时,由总务部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车辆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总务部车辆专管员。总务部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进行审核,

4、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部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用车人每次应缴纳50—500元成长赞助金。第九条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第五章日常停放第十条总部车辆使用人(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一律不得将车辆带回家。如因工作需要,须带车在公司以外过夜的应在领车时填写《借车单》,并报总经理签批,否则不得带车在外过夜。带车在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公司的,必须电话报请总经

5、理批准,并由总经理通知管理部车辆专管员。对不按该条规定而带车在外过夜的,当事人每人每次缴纳200元成长赞助金。第十一条春节期间,公司总部、分公司的所有车辆(除公司高管人员以上人员外),都必须停放在公司总部,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500元成长赞助金。第十二条分公司外地车辆除春节期间外,一律不得带车回合肥,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1000元成长赞助金。特殊情况(如年审、大修理等),经总务部通知后可开回合肥。第六章车辆加油第十三条公司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的IC卡,一车一卡,并实行油卡专车专用,由车辆责任人负责保管

6、。1、公司总部车辆(含安徽、迷你分公司、事业部所配车辆)在合肥行车用油由总务部统一管理,驾驶员不得自行在外购油,特殊情况需电话与总务部确认后,方可加油,否则税款由驾驶员承担;为便于案件费用的结算,公司资产管理部车辆在执行案件时费用另行规定。2、分公司服务车辆由分公司统一办理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服务车辆使用人加油时必须打印加油票,待下次充值时由车辆责任人将加油票交于行政财务经理处审核。每月行政财务经理将燃油增值税发票及加油票(分车号)一同寄往总部核报,审计稽查科将根据《服务车辆行驶记录表》、燃油增值税发票、加油票(分车号

7、)审核其燃油费。3、加油卡每次充值最多2000元。4、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公司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5、因公差外出的车辆,原则上要求加满油,方可出行。出差在外地取得非定点单位加油增值税票,奖励报销人发票税金部分的20%。第七章车辆维修第十四条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应事先进行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填写《车辆送修单》,报经车管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方可送修(各分子公司的车辆在驻地需要维修时,必须在行政财务经理处填写《车辆送修单》)。第十五条车管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维修,如实际维修项目与《车辆送修单》中原定的项目不符,

8、应派人核实。维修结束后,驾驶员须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字验收,车辆维修时,应让维修厂提供增值税发票。第十六条车辆维修费用必须报管理部核准,一次性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或改变和增加功能性配置,必须事先打报告报公司管理部核准。违规不报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自理。第八章车辆费用第十七条所有车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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