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代理师之事,引起校内导师一阵质疑之声,兹将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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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來,代理導師之事,引起校內導師一陣質疑之聲,茲將相關釋例說明如下: 一、導師請假期間的職務代理人:(一)台灣省政府教育廳64.2.18教人字第15462號:教師兼導師授課時數依照規定較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得減少四小時,遇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其導師職務如由專任教師兼代,而其所授時數無法減少時,依照教育部規定得發給四小時鐘點費,惟該代理導師職務人員,如再兼課,其兼課時數不得超過五小時(即合併計算不能超過九小時)。該項職務代理人,應以指定專任教員兼任,不得由兼有職務(如兼任、兼組長、兼導師)之教師再兼。至於縣市立中等學校得視地方財政情形參酌辦理(參見五十七年秋

2、字第十期省府公報)。(二)南投縣政府97年11月28日府教學字第09702262670號發布之「南投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九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節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三)南投縣政府民國97年3月10日府人考字第09700508720號發佈之「南投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各校排定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公差、請假期間,除喪假外,其導師費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領有特教津貼之

3、教師,其公差、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覈實支領。為使導師費在不重複、不兼領原則下,教育部89.7.3臺89人三字第89060520號書函說明『導師費係屬職務性質給與,即以發給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教師為限,教師請假既未負導師之責,自不得支領導師費,除喪假係家人遭逢變故,其情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得從寬支領。』,導師費係屬津貼性質,非屬俸給法所稱待遇加給,故其發給對象,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教師為限。查導師費自民國60年施行迄今,相關規定及疑義核釋事項完備,主要原則:導師請假期間(包含事、病、婚假、產假、公假等、但喪假除外)由專任教師代理,

4、應按日改發代理導師,如由他班導師或兼行政教師代理,基於不重復核支原則免於扣發,惟是否准由他班導師或兼行政教師代理導師,南投縣既已訂定上述規定,應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二、導師費與兼行政主管加給的區別:最主要區別在於導師費係屬津貼性質,非屬俸給法所稱待遇加給(導師費是『費』非『俸』或『給』),故導師費目前並未被視為「職務加給」的一部分,但是在未來「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中(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已列為教師職務加給之一,這需俟通過後再議,目前仍與兼行政主管加給有別,另教育部94.7.27台訓(一)字第0940090092B號函:『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

5、學生事實為前提,非屬導師個人津貼。』,從字意解釋,即請假當天沒實際輔導學生之事實,而導師費又非個人津貼的一部分,所以,導師請假即應將導師費扣發給代理導師者;另兼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係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其主管加給仍繼續支給,因兼行政職務教師主管加給係加給的一部分。 一、導師費其他問題:(一)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扣發,所以導師請假1日以上才扣發導師費,請假半日未達一日是不用扣發,而代理半日導師職務之代理人,就沒導師費扣發的問題。 (二)依據教育部96.6.14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74145號主旨說明各校經監察院審計

6、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抽查94年、95年度財務收支及95年決算,核有未核實發給導師費情事案。茲將有關導師費發給相關法令臚列如下,供各位參考: 1、臺灣省政府63.12.9府教人字第128101號函規定:『中小學導師應發給實際擔任導師者為準。如教師兼導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及公差期間,其導師職務經另請他人代理者,該項導師費應由代理導師人員具領,惟代理導師人員已領有導師費者,則不得重領或兼領。』2、行政院73.1.19臺73人政肆01941號函(省公報73年春52期)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3、教育部78.6.17臺78人字第28672號函

7、,略以『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扣發,在連續代理期間內,其星期日、假日仍應發給。』故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4、教育部82.3.11台八二訓字第13160號函(省公報82年夏2期)『各級學校教師兼任導師,其8月份導師費因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5、教育部82.8.5台82訓044064號書函(省公報82年秋56期)釋例:『喪假之給予,依規定最長為20天,且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於停發。』6、省公報85年春28期『新學

8、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日為支領導師費考量之依據。所謂「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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