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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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 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2、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3、(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 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

4、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

5、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的作价,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第十六条 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

6、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第十七条 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

7、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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