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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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7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日。回顾中国共产党95年的辉煌历史,是改天换地的革命史、顶天立地的建设史、经天纬地的改革开放史,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部感天动地的战胜困难的历史。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曾经两次被强加给我们的侵略战争所打断,痛定思痛,刻骨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6 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独立学院设置与

2、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 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3、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2016年7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日。回顾中国共产党95年的辉煌历史,是改天换地的革命史、顶天立地的建设史、经天纬地的改革开放史,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部感天动地的战胜困难的历史。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曾经两次被强加给我们的侵略战争所打断,痛定思痛,刻骨铭心2016年7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日。回顾中国共产党95年的辉煌历史,是改天换地的革命史、顶天立地的建设史、经天纬地的改革开放史,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部感天动地的战胜困难的历史。我国的现

4、代化进程曾经两次被强加给我们的侵略战争所打断,痛定思痛,刻骨铭心 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

5、  (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 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

6、法人条件。  第十条2016年7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日。回顾中国共产党95年的辉煌历史,是改天换地的革命史、顶天立地的建设史、经天纬地的改革开放史,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部感天动地的战胜困难的历史。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曾经两次被强加给我们的侵略战争所打断,痛定思痛,刻骨铭心2016年7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纪念日。回顾中国共产党95年的辉煌历史,是改天换地的革命史、顶天立地的建设史、经天纬地的改革开放史,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部感天动地的战胜困难的历史。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曾经两次被强加给我们的侵略战争所打断,痛定思痛,刻骨铭心

7、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

8、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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