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应如何正确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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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启示录—不懂鸟的人再也不能任性的掏鸟了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盆友”来讲,可能从小到大都没有体验过掏鸟的乐趣。但是,哪些亿万有着农村成长经历的伙伴,谁的童年不曾有过掏鸟的体验,享受过掏鸟带来的惊险与刺激、荣光与满足。如果你非要问我掏的是什么鸟,我只能弱弱回答你:我小时候掏的有鸟蛋、幼崽、小鸟还有大鸟,至于它到底是什么鸟,恐怕只有那些“鸟专家”知道了。长大后忙于学业和事业,一年到头难得回家两次,看到散养的小家伙们在围着几乎绝迹的青砖瓦房搭人梯掏鸟的场景,竟然有些想要一展身手的小冲动。然近日看到霸占各大法律门户媒体平台的“郑州大学生掏鸟被

2、判刑十年”的新闻时,内心还是颤抖了一下,庆幸自己没做出那么幼稚的举动。在各种深扒新闻背后的真相后,了解到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闫某系郑州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6月回到河南新乡辉县老家过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了一个鸟窝,掏了12只“燕隼”,后又掏了4只其他鸟类。后来闫某将这些鸟的照片展示在网上,陆续有网友表示要购买这些鸟。闫某和王某便将这些燕隼大部分销往郑州、洛阳等地,获利千余元,自己留了一只喂养。然钱到手还不到一个月,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就找上了闫家,并当场扣押了这只燕隼和其他四只鸟,经鉴定闫某掏的这些鸟均为国

3、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闫某及王某遂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后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罪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本案之所以

4、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正义价值观念有所出入,公众在情感上很难接受。另外,判决书本身写的过于简单,对闫某当时的主观认识状态没有详细论证,结合闫某仅因此获利千余元,与鸟的价值偏离比较严重。因此,在一般公众看来,闫某可能无法正确认识这些鸟是稀缺、珍贵的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升通观点:由于无法获知本案的其他证据材料,仅针对本案的判决书作如下评判(仅代表个人观点):1、立法时未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主流观点认为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而法定犯的危害性一般难以被一般

5、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才能认识到该罪,此罪属于法定型,而且法定型太高。司法解释本身也有问题,司法解释在解释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时候,单纯以数量为标准,并没有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情节及获利数额等。2、本案没有详细论证被告人闫某的主观认识状态,本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因此如果被告人未认识到此鸟的珍贵性和稀有性,可能不构成此罪。如何判断闫某的主观认识状态,可以从闫某的知识储备及获取的利益来综合考虑。本案中,闫某的知识层面尚未涉及到鸟类的有关方面,闫某系郑州某职业学校学生,平时所接触到的知识与鸟类关联性较小。另闫某在将这些鸟类照片上传至网络

6、时是否对这些鸟类做过针对性的了解或者在有人提出要购买时有无询问原因或因内心好奇了解过这些鸟的属性。由于在判决书中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证据,所以法官在裁量时有较大的主观想法空间弹性。闫某因为贩卖这些鸟仅获利千余元,这与这些鸟类的珍贵性和稀有性应具有的价值相去甚远,这也是公众在感情上无法理解闫某为何被判重刑的重要原因。3、本案是否存在重新审判并予以改判的可能。据媒体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介入此案,正在调研。从当前司法机关积极纠正冤假错案并对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公众预期相差较远案件的态度及本案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本案具有重新审判并予以改判的

7、基础。单从本案判决书来看,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证并不严密,证明程度尚未让人产生确信(不再详细论证)。其次,从社会影响看,本案超出了公众预期来,绝大多数人认为本案量刑过重。因公众对鸟类知识了解程度有限,靠常识无法判断这些鸟类的特殊性。同时,公众也会自然而然的形成被告人并不知晓这些鸟类的特殊性的认识,因此在主观上容易产生同情本案被告人的想法。当年的天价葡萄案和天价太空豆角案也是如此,由于当事人对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无法或不能认识,而司法机关在评价这种行为时往往从结果入手,并未考虑当事人主观认识程度。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公众受限于认识能力

8、从常识上无法认同司法机关的行为,在感情上自然就会倾向于支持当事人,案件最后不得不考虑公众的常识范围而以一种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处理。因此,本案从某种程度上与上述案例具有相似性,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一种符合公众常识性认识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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