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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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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交纳、集体扶持、各级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
2、金。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五条基金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10第二章 基金预算第六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3、。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合作医疗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编制预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主管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4、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一条10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基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十二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包括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缴
5、纳的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一定标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符合群众意愿、手续简便易行的原则确定征收组织和收缴方式。第十四条征收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时,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
6、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10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收到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基金收入能直接缴存财政专户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不设收入户,是否开设收入户由同级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核定。第十六条收入户资金要按月缴存财政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未
7、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有条件实行按日缴存财政专户的地区,应在日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省、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专项往来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国库,再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第十八条实行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区,按当地改革要求缴纳基金。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九条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0基金要按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
8、标准。第二十条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门诊支出、其他支出。住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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