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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抵扣权的范围.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30卷第3期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1.30No.32015年5月JOURNALOFBEIJING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SOCIALSCIENCES)May2015doi:10.16299/j.1009—6116.2015.03.007论增值税抵扣权的范围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抵扣权范围主要研究符合什么条件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这一基础理论问题。为了确保增值税中性原则和作为一种仅对私人消费征收的税的属性以及维护纳税人
2、权益,需要避免对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进项税抵扣权进行任何限制。根据对基于征税交易目的的使用这一抵扣必要条件的解释,增值税抵扣权实施应具有立即性、完整性和全面性的特征。当纳税人同时从事征税、免税或不征税交易时,需要根据(预)比例抵扣制度来实施相关的抵扣权。对于一些通常以最终消费为目的使用的货物或服务,抵扣权可以直接限制,但是构成企业自有活动客体的除外。关键词:增值税;抵扣权;相关性原则;立即抵扣;(预)比例抵扣;自有活动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6116(2015)03"-0
3、058-09增值税抵扣权作为增值税制度的一项核心内不仅私人消费,生产性消费也会被置于征收增值容,对于确保增值税作为一项最理想的中性税种税之中。作为一种仅仅是对私人消费征税的税和仅对私人消费征收的属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种,增值税需要消除厂商作为消费者时所承担的用,在对抵扣权进行规范时,就必须尽量确保纳税增值税税负,消除的关键就在于抵扣。抵扣是增人在经济活动的实施过程中不承担任何增值税负值税特有的机制,它允许厂商在缴纳增值税时抵担。虽然纳税人抵扣权的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扣在上一个交易环节他们作为消费者时承担的
4、增件,只有特定范围内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但是值税。可以说,通过这样一种抵扣机制,纳税人在在确定这一条件或范围时需要避免对与经济活动实施经济活动中承担的增值税构成了一种厂商可相关的进项税抵扣权的任何限制。然而,我国现以向国库请求的税收债权的客体。⋯据此,基于有增值税相关规定与此要求仍然存在一定距离。抵扣机制的抵扣权,可以概括为增值税纳税人享事实上,抵扣权范围涉及增值税的基础理论问题,有的从其缴纳的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值抵扣权范围的规则是增值税抵扣权制度的核心内税(通常被称为销项税)中抵扣其在购买货物
5、或容,不过我国税法学界对此尚缺乏应有的专门研服务时所承担的增值税(通常被称为进项税)的究。本文基于欧盟增值税立法和司法判例的成熟权利。经验以及意大利税法的相关理论,对抵扣权范围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增值税法规并的规则进行系统解读,分析我国现有增值税法规没有引入“抵扣权”的概念,尽管纳税人抵扣权的在这方面的不足,并对未来我国增值税相关立法存在并不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抵扣权”为必要提出完善建议。条件。这与许多国家在抵扣制度的立法中普遍使一、增值税抵扣权的概念用“抵扣权”概念的实践形成对比。比如,在欧增
6、值税是一种多环节(征收)的税,在货物和盟,作为欧盟增值税的基本法规,2006年指令服务的生产、分配过程中的所有阶段征收。这样,(CouncilDirective2006/112/EC,以下简称2006收稿971期:2014—12—-20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增值税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13ZFQ82002);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2014CXTD06)。作者简介:翁武耀(1981一),男,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5
7、8·第30卷第3期翁武耀:论增值税抵扣权的范围年指令)关于抵扣的第五章就使用了“抵扣权”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可抵(rightofdeduction)的概念。此外,在执行欧盟指扣的进项税这一概念,需要对基于征税交易目的令的成员国增值税内国法方面,意大利在其1972的使用这一条件进行翔实的解析。年第633号共和国总统令(D.P.R633/72)(以下(一)基于征税交易目的使用:相关性原则简称1972年增值税法)第19条关于抵扣的规定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简化适用的目的,抵扣中使用了“抵扣权”
8、(dirittoalladetrazione)的概权应当在货物或服务购买完成的时候或者说在进念;法国在其税法典(Codeg6n6raldesimp6ts)增项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候产生,纳税人无须等值税部分在抵扣的一节使用了“抵扣权”(droita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被实际使用时才行使,这也d~duction)的概念;西班牙在其1992年第37号法就是所谓增值税的立即抵扣原则。不过,在抵扣案(Laley37/1992)在抵扣一节使用了“抵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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