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

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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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知识天津市生育保险实施时间、及参保时间天津市生育保险自2005年09月01日开始实施,同时自2005年09月01日开始参保。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费率是多少?缴费上下限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880元,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80元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4400元,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400元计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首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次,生

2、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参保职工就医的要求是什么?参保职工应在本市公

3、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定的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生产或就医。也可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保职工可以到市和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登记包括生育保险登记包括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住院登记。妊娠登记的要求是什么?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内,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医保科办理妊娠登记手续。长期驻外参保职工怀孕后10周内,在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后20日内,到所属

4、社保分中心医保科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妊娠登记的参保职工,经分中心核准后,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办理妊娠补登记;在参保前已怀孕的女职工,应在参保首月,及时办理妊娠补登记。办理妊娠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②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③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④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注:《妊娠诊断证明》应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时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1、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2、经市、区(县

5、)计划生育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有效性3年,超过3年有效期的需重新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住院登记是怎样办理的?本市或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其他住院”登记手续。住院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住院证》;2、《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3、生育住院需提供《准生证》和复印件;4、计划生育手术住院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5、需终止妊娠的

6、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需提供《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7、由他人代办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尚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长期驻外参保职工相同。未按规定办理住院登记情况处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产前检查就医已办理妊娠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应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将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

7、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等。)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应提供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生育或终止妊娠就医一、门诊就医生育保险起动初期,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二、住院就医1、已办理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登记的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定点

8、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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