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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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2012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

2、见》(泰政发[2010177号)规定,对全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统一完善,实现生育女职工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负担"。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员缴费工资1%的比例筹集,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答: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不足一年的待缴满一年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女职工生育可以享

3、受多少天产假?答:⑴生育顺产的为90H,晚育的增加600;难产的增加150;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0o⑵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标准有何规定?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发生医疗费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据

4、实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生育女职工自怀孕至分娩期间哪些费用不用自己承担?答:(1)我市规定,生育保险实行药品、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一管理,生育女职工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统筹内发生的费用个人不负担。生育保险统筹内医疗费用,由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2)参保人员确需增加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

5、腹产指征本人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等)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如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事前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答: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⑵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6、规定予以支付。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答:生育引起疾病是指分娩直接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妊娠引起的疾病。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三种。生育引起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先个人全额垫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统一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如何享受待遇?答: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

7、实结算。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定额标准的70%支付。下岗、失业等中断保险的能否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答:下岗、失业后生育的女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以前欠费,并按时缴费的,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医疗费手续。生育津贴如何确定?怎样申领生育津贴?答:我市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自

8、由职业者和单位派遣的由代理单位和派遣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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