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法律基础知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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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法律基础知识与实务一、担保概述(一)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体系1、担保法1995年《担保法》:对人保和物保的一般规定1999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2、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保、人保与物保的关系3、其他单行法《海商法》、《航空法》、《破产法》、《土地管理法》等等。4、担保业务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1)新法优于旧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人保与物保1、人保:以全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平等受偿。(1)保证期间(保函效期):明确、有效。a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2、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b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c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保证期间:保证人的容忍期间(债权人自力救济时限),可约定,只用一次。诉讼时效:法律的容忍期间(债权人公力救济时限),法定,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保证期间内发生的法律事实,将启动诉讼时效。(2)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须先行指向债务人。诉讼时效:主债权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

3、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3)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可直接指向保证人。诉讼时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一般保证合同及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均中止;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司法机关不能依据对主合同的判决直接执行担保人。2、物保:以特定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优先受偿。(1)抵押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占有可抵押的资产范围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非诉程序抵押权的行使期限(2)质押质押的特点:转移占有可质押的资产范围禁止流质之约质押权的实现方式:处置程序与权限

4、(3)抵押与质押的关系3、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义务履行顺序(2)放弃物保对人保效果的影响(三)几种特殊的担保方式1、独立担保2、共同担保3、最高额担保4、再担保5、让与担保二、出具担保函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主合同合法有效(二)保证范围明确(三)保证期间应明确、有效,覆盖主债务履行期间(四)最高额保证:争取放款确认权n银行通常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资授信额度,相应的要求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相关格式条款一般免除了担保人逐笔确认的权利,主要存在如下风险:n1、完全依赖银行的单层控制,不能防范银行道德风险(循环倒贷,

5、掩盖风险);n2、真实资金用途被掩盖,不利于反映真实、全面的经营信息(架空了监管措施与额度使用的关系);n3、客户经营恶化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主动的中止额度内新增贷款业务的发生。防范措施:争取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加入担保人的逐笔确认权,明示银行未经担保人事前书面确认情况下,担保人免责。(五)附合理条件担保1、生效条件:担保合同附条件生效(1)工程预付款保函业务,通常以预付款进入担保人指定账户作为预付款保函生效条件;(2)反担保落实完毕:贷款担保业务中,担保人以反担保已办理完毕且通知贷款人,作为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等等。2

6、、担保解除条件:争取债权人的协助义务,与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六)代偿条件:主债权存在争议或可能存在争议时的处理n主债权争议解决前置:履约担保业务中,主合同双方往往互负权利义务,较借款关系复杂,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决算问题、交叉违约问题等等。如双方产生争议,担保人贸然代偿,存在追偿不能的风险。为避免该类风险,担保人应争取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主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担保人仅就没有分歧的部分先行偿付,争议事项待司法裁决后,再由担保人赔付,同时明确担保人享有委托人的抗辩权,委托人对抗辩权的处分不影响担保人

7、的抗辩权。三、担保业务中常用的几种反担保措施(一)房地产抵押1、不动产物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注意:不是以产权证为准!)在房地产、在建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措施设置过程中,不能仅仅查验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他项权利情况,而必须查验房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初步证明,不是最可靠的证明,只有查验不动产登记簿才能证实不动产权利的真正归属,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2、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3、房地合一原则4、抵押价值尽量不拆分原则5、在建工程抵押注意事项6、工程款法

8、定优先(二)船舶抵押1、抵押权生效与对抗主义2、船舶留置权及海事优先权3、船舶保险(三)浮动抵押1、与固定抵押的区别2、抵押财产确定的条件(四)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2、旧债吸收3、原则上抵押权不随部分债权转让(另有约定除外)4、债权确定情形(五)存货质押(仓单质押)1、占有方式:自管或委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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