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开放大资本赴台投资具体项目(公共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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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开放大陆资本赴台投资具体项目(公共建设)项次项目限制条件一民用航空站及其设施1、须位于航空站陆侧且非涉及管制区者。2、外资(含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台湾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1.航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设施。2.航空事业营运设施,指投资兴建及营运航空事业办公或具交通系统转运等功能之设施,且申请开发土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3.航空训练设施。4.过境旅馆。5.展览馆。6.国际会议中心。7.停车场。二港埠与其设施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其它非陆资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1.船舶停泊、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之水面、陆上、海底

2、设施、游艇码头及其它相关设施。不含土地之投资总额须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2.新商港区开发,含填地、码头及相关设施。不含土地之投资总额须达新台币25亿元以上。3.各专业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设施。不含土地之投资总额须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三观光游憩重大设施指在风景区、风景特定区及其它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游憩(乐)区内之游憩(乐)设施、住宿、餐饮、解说等相关设施、区内及联外运输设施、游艇码头及其相关设施。注1:本表分类方式之依据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实施细则”。注2: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投资(非承揽

3、)公共建设,应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资料来源:台当局“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2009年6月30日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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