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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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序言  未成年人与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背后甚至是几个家庭的牵挂。自1991年8月天宁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审理涉少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出于对案件审理的同一性、专业性以及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方面的考虑,在常州市中院少年庭的指导下,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扩大收案范围,受理所有离婚案件;2014年初,开始全面受理家事类案件;8月,在天宁法院少年庭成立23周年之际,正式增挂“家事案件审判庭”牌子。  当今家事关系具

2、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呈现出更多的开放性、复杂性,显现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而现有的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家事案件调解程序等仅仅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实践中更需要一套更适合家事案件的审理规则。为此,天宁法院少年庭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结合家事案件审理实践,编制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第二中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山东省平邑县法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及常州中院少年庭的近20位专家、学者、法官参加了会议多位专家学者和法官对该规程提出了有针

3、对性地修改建议和意见,完成了修改、定稿工作,细化和规范家事案件的审理。该《规定》于2015年1月开始实行。  该《规定》共十一章,以“教育、修复、维护”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亲职教育,要求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明确受案范围、细化证据规则、规范调解和审理流程的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在家事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创设离婚证明书,强调对家事案件进行诉后跟踪、回访

4、及帮抚工作,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同时,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天宁法院少年庭还制作了《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和《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随《告当事人书》送达当事人。《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在出庭应诉、举证及申请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在离婚案件中明确财产范围,释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财产,对于日后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也可以起到固定财产的作用。2015年该《规定》实行以来,天宁法院少年庭已审结各类家事案件78件,以调解结案4

5、3件,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教育功能,促使当事人尽量心平气和解决矛盾,比如是在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双方日后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避免夫妻矛盾影响亲子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赡养案件中,确定了子女对老人经济上赡养的同时,通过亲职教育要求子女在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家事审判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问题,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关系修复,保障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6、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增强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教育、修复、维护的原则,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亲职教育,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以弥合亲情、消除对立为目标,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建

7、立多元调解制度。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未成年人、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老年人安享晚年。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以查明事实。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亲职教育原则,寓教于审,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有限处分原

8、则。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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