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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7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点汇总(极品——造价员考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中国计划出版社考试说明一.造价员考试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XX工程)”,两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二.考试时间2007年10月28日上午9:00—11:00,两个小时(下午14:00—17:00计量)三.考试题型现在“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选题和多项选择题。2006年考卷:1.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仅有1个最符合题意)2.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2、,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选项有A、B、C、D、E共五项。2005年—2006年造价员考试题型分布统计年度章06年05年备注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20第一节新增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1新增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3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167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1810第六章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22新增第七章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511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117第
3、九章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8244-44-44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1.1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建设资金已
4、经落实;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2.建筑工程承发包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②
5、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生产责
6、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增合同法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44-44-44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
7、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①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1)建设用地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③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④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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