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机构股一般性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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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

2、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八、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九、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各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数额,在计算资本充足率

3、时必须等额核减自身的资本金。  十一、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  十三、严禁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以

4、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十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十五、单个股东股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十六、各级人民银行在审批金融机构时,对资本来源要认真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十七、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时,发现弄虚作假者,必须严肃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

5、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

6、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7、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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