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doc

内、外资企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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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内资企业登记机关。3、内资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回转《企业类型变更

2、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和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③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不需提交);④出让方、受让方及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⑤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⑥海关、税务部门的

3、完税证明;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2、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④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⑤公司新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任职文件;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

4、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

5、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③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⑤   营业执照正

6、、副本原件;⑥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②   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③   《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④   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⑤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⑥   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⑦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⑧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⑨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

7、商局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八)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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