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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6
《湖南省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湖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三条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经费管理“以县为主”和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以绩效为导向,全方位规范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以及中小学财务管理行为,最大
2、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组织、指导教育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教育部门预算控制数和批复教育部门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
3、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第六条教育部门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出经费投入需求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及时批复到各学校;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规范预算执行工作,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第七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会计制度,科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和确保预算执行,
4、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学校资产、教学设备台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并在校内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时应当依法足额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办学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
5、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省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边远地区津贴,社会保障缴费除个人负担之外的部分,遗属补助、丧葬补助,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综合奖励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公用经费补助。4第九条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每所独立设置的学校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单独编制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第十条义务教育学校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模式(程序)进行编制。“一上”、“二上”阶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预算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在此
6、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学校(含其依托设置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下同)具有组织指导、汇总审核的职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代编学校预算。“一下”、“二下”阶段,县级财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批复部门预算,批复预算时需明细到学校等二级预算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批复学校预算,批复预算时必须采用正式规范的文本,不得只采用电话告知、电子表格等非正式形式。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7、。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十四条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
8、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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